各縣市區住建局、房管局、征收辦,高新區建管辦、葛洲壩宜昌基地管理局,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各有關企業:
2018年1月5日和2018年4月16日,市住建委先后印發了《宜昌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宜市住建規﹝2018﹞1 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其實施的補充通知(宜市住建規﹝2018﹞3號)。根據中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要求和《辦法》實施情況,在充分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市住建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決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留宜市住建規﹝2018﹞1 號的《辦法》,廢止宜市住建規﹝2018﹞3 號。整合宜市住建規﹝2018﹞1 號、宜市住建規﹝2018﹞3 號的附件,修改形成了宜昌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行為、不良行為記分標準(見附件)。
二、對《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參與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試驗、施工圖審查、物業服務、房地產中介等企業,預拌混凝土、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將第二條第五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相關從業人員,重點是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項目部管理人員、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執業人員。”
將第七條(二)修改為:“優良行為信息: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建設行業協會表彰(揚)獎勵,以及在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行為等。”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扣減20 分??鄯忠院蠓e分超過65 分的,降為65 分,但當年在本市有項目獲得國家級安全觀摩示范工程、全國“AAA”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省安全文明工地的以及事故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原因非因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的,據實記分;扣分以后積分低于65分的,據實記分。記分期限為24 個月。”
將第二十一條中“及時”修改為“在三個工作日內”。
三、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涉及縣市區及高新區部分的房地產、物業、園林等行業信用管理,由縣市區及高新區房管、園林等部門相應行使。市住建委將按照《辦法》相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和通報,確保文件執行的公開、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